辽宁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技术学院辐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
2015-09-06 来源:辽宁师范大学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因学院近代物理实验教学需要,目前物理与电子技术学院拥有弱辐射源8个,其中钴60弱辐射源3个,铊204弱辐射源1个,锶137弱辐射源3个,钠221弱辐射源1个。为在辐射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准确掌握情况、正确决策、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学院常务副院长李梦轲任组长,主要成员包括:杨俊福书记、陈建新副院长、孙景昌副院长、实验室主管人员张敏、郑亚茹、程世红、杜木等。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在接到辐射安全事故及丢失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做好现场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3.  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设备处)汇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4.  组织协调人员对伤员进行救护,并及时运送伤员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救治。
5.维持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6. 迅速了解发生事故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员受到进一步辐照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扩散。
7.  事故处理完毕后,恢复正常秩序。
二、辐射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中的辐射事故分级情况(见附录2),结合我校辐射防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将辐射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    放射源丢失,包括放射源意外丢失和失窃。
2.    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指放射性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超剂量误照射。
3.    放射性核素污染,包括人员体表、体内意外受到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4.    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放射源丢失
1)发现放射源丢失后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张敏、郑亚茹老师负责)→院主管领导(李梦轲副院长)→学院岳崇兴院长→校保卫部门、校资产处领导→(学校主管副校长)。
2)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和侦破工作。
2.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1)发现人员受到意外放射性照射后应立即阻断辐射源辐射并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院主管领导→校保卫部门、资产处→校分管副校长。
2)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紧急护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
3)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安全处理措施,配合学校、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
3.   放射性核素污染
1)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应保护现场、示警并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院主管领导→校保卫部门、资产处→校分管副校长。
2)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封锁现场,疏散人员,配合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污染物处理、检查和救治。
3)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将配合学校主管与公安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4)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学校、资产管理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4.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1)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及时通知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及组员、学校保卫处、资产处。
2)学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处理。
学校北院保卫办报警电话:0411- 82158236,学校资产处联系电话:0411- 82155388,报警电话110,火灾报警电话119,医疗急救电话120。
附录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录2:联系方式
房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校办公楼118
岳崇兴
13998646716
理化大楼A104
李梦轲
13591183965
理化大楼A705
杨俊福
13940868689
理化大楼B807
陈建兴
1364090213
理化大楼A412
孙景昌
13478441571
学校办公楼财务楼
刘长虹
13624283815
学校保卫处小二楼
刘宏兵
82155110
 

上一篇:物理与电子技术学院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推荐名单产生办法(草案)
下一篇:辽宁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技术学院实验室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