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奖励学生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平等、公正、公开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
(四)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奖励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先进集体奖学金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良学风班标兵班”、“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面
奖励对象
优良学风班标兵班
500元
10个
班集体
优良学风班
200元
参评班级的20%
班集体
文明寝室
15元/人(奖品形式)
100个
寝室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两类:
  • 单项奖学金 
类别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600元
二等300元
道德风尚奖学金
300元
社会实践奖学金
300元
学生工作奖学金
300元
科技创新奖学金
300元
突出贡献奖学金
500元
文体活动奖学金
300元
考研奖学金
300元(以实物形式发放)
 
(二)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评。特等奖学金评选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0人。获奖学生将奖励特等奖学金1000元,同时授予 “校大学生标兵”称号。参评却未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一等奖学金,同时授予 “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评审办法:经学院推荐,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
2、一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一等奖学金800元,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3、二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或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二等奖学金500元,同时授予“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七条 优秀学生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以上(含寝室长)学生干部,且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学生工作奖学金”。
(二)校优秀学生: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道德风尚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上述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与办法
第九条  先进集体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院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学习优秀奖学金按所在年级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自然产生;其他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学院评选制,由各学院公开评选,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成绩居年级前列。
2、班级干部成绩优良、凝聚力强,积极开展工作,班集体建设和管理目标明确。
3、全班学生积极进取,团结一心,遵纪守法,全班学生本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4、班级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本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时缴纳学费。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评选办法:在本年级本专业内按照第一次考试的平均成绩排序(参与排名的科目由各学院确定并负责解释),专业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排名前10%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团队协作、日常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1.无偿献血。
2.在校内外做好事或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并被校外媒体刊载。
3.长年为孤寡老人、军人家属、老革命家庭服务。
4.经常为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服务。
5.长年参加社会义工服务或公益活动。
6.自立自强的特困学生。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团体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或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辽宁省《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大连市《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北三市计划的通知》,经过学院、校团委推荐参加支援祖国西部、辽西北、大连北三市建设被录用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及参与表现的学生。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担任一定学生工作,且工作主动,热情高,能力强,工作踏实,有开拓创新精神。
3.心理素质好,团结同学,模范带头作用好,集体观念强。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上有突出成就的各专业学生,具备一下条件的学生优先评选: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2.科研发明成果在省级以上展示评选中获得奖励。
3.成果在上述级别的其它各类鉴定会、发布会等活动中获得奖励。
4.作品获得国家级专利。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学金
突出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项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竞赛、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在就业等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以及在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为其他同学做出表率的学生。该项奖励名额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下列情况优先推荐:
  1. 在国家、省、市、校等重大比赛获奖者。
  2. 参加重大文体活动为学校争光者。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如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大合唱比赛、舞蹈大赛、校运动会等。
4.一个学年内,无无故旷操、旷体育课情况,且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优良的。
第十九条  考研奖学金。
用于奖励应届毕业生中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评定条件:
被普通高等学校等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
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中的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附则:本管理规定从2010年9月开始实施。